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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川教〔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专项配套资金(含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遵循“专帐管理、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分类管理”的管理原则,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对专项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进度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组组长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对所主管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和项目组依据省教育厅批复同意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建设总体预算和年度预算,并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项目组及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控制金额编制详细预算,报省级重点专业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子项目要根据总预算方案,制定子项目预算方案并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预算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内容。
(一)子项目根据建设方案编制经费总体、年度和阶段专项预算执行方案,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务处下达子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至各子项目建设小组,由各子项目建设小组组织实施。
(二)子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事项确需调整时,须由子项目负责人向省级重点专业建设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填写《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改革与资源建设、实践条件建设、“双师”教学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费及其它与专业建设相关费用。实践条件建设资金又分为实训实验基本建设资金和实训实验设备购置资金两类。
第十条 资金开支范围
(一)、师资队伍建设资金开支范围
1.教师国内外进修考察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签证费、考核费等;
2.教师学术交流、调研、会议费;
3.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的资助费;
4.教师规范化培训费;
5.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科研费;
6.聘用行业专家、兼职教师的课酬费;
7.兼职教师教学培训学习费;
8.专家咨询费及与师资队伍建设有关的其它费用。
(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资金开支范围
1.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研讨、评估、论证、鉴定等所产生费用;
2.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考察、调研、外出培训学习等发生费用;
3.聘请专家和临时借调人员的的费用;
4.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而搜集、购置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办公用品费等;
5.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软件开发、资源库建设、资料印刷、发表论文、教材出版费用和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6.课程合作开发校外合作方劳务费;
7.精品课程视频资料和网页制作费用;
8.编写特色教材、讲义费用;
9.教学手段方式改革费用;
10.学校层面管理及评价等文件的制定与论证费用;
11.与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相关的经学校审核的其它费用。
(三)实践条件建设
1.教学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内)、配套设施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
3.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
4.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
5.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的经费不超过市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50%。
(四)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1.培训项目调研、论证等费用;
2.师资培训费;
3.与合作单位的对口支援,合作交流费;
4.培训资料、课件制作、试题库开发、讲课费等;
5.培训管理费;
6.技术推广费。
(五)校院(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费;
2.专题调研费;
3.人才质量监控与评价费;
4.与政校院(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相关的其它费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面。
第十一条 资金开支标准
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学院现行的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 实践条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按学校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报销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报销审批程序按流程进行。
(一)报销(借款)审批流程:
经办人→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系主任→财务处负责人→院长。
(二)报销(借款)审批权限按成都艺术职业学院财务报销(借款)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有费用的报销须提供正式合法的票据,设施设备付款结算还需提供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并开具验收合格单据。满足签订合同要求的还须提供购销合同等原件。大型设备还须提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的鉴定意见原件。
(四)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核算每笔报销业务务必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资金使用的子项目名称,以便财务分项审核、分类核算。
(五)自制设备管理
自制设备制作完成后,进行项目决算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决算列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除了按正常核算口径及方法编制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外,还需对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进行专门决算报送学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主管部门。
各子项目组在财务处的配合协助下,于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财务处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项目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各项目组应严格按建设进度执行,不得无故中断、拖延。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组长应严格执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随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负责项目核算的财会人员要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行严格审核,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省级重点专业建设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项目建设专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专业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所有与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