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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2信息来源:BET体育365投注官网

        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的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院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培训费等教育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其他票据,适用于收取学生代收费和校内经费结算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九条 领用程序

(一)各部门领用收费票据,首先填写一式两联的“票据领用申请表”,领用申请表上应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财务处根据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的规定进行审核,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领用收费票据。票据使用数量应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及时办理票据的检查和核销手续。

(三)经批准领用的票据收据联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

(四)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并且保持相对稳定。领用票据时,必须由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到财务处办理,坚持“谁领用、谁负责”,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据时需缴销以前领用的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汇报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 预开收据。原则上不预开收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预开收据时,经办人须先到财务处按规定填写“预开收据申领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科研收入还应由科研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经办人除在收据的第三联(记帐联)上签字外,还须在专设的“预开收据登记簿”上签字。预开收据的款项视同经办人向学校的借款,必须在一个月到帐,否则在期满之日由经办人先垫付现金或归还收据。

第四章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第十三条 凡收费均须开具正式收据,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禁止开具“大头小尾”票据。

第十五条 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在原处。

第十六条 对没有持证收费,没有按收费许可证核实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没有使用规定的收据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七条  所收款项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或公款私存,当天收入满500元必须交财务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章纳税,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五章 票据的缴回、核销及责任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取款项缴到财务处,只有经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注明收账日期、收账会计凭单号和签名盖章的收费票据存根,才可办理缴销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处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对款项已收但未解缴票据者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票据,同时须责令其限期将所收款项解缴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当年票据当年使用,每年11日可领当年票据,1231日前必须把当年所领用的票据(不论是否使用完毕)归还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行为:

(一)自行印制收费票据,擅自购买非法收费票据的;

(二)使用外单位收费票据的;

(三)转借、虚开、代开、涂改、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六)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

(七)私自收费不使用收费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保管、销毁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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